大连海洋大学学生
(2018年 3月 6日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在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兵是国家适应新时期国防现代化建设需要,优化兵员结构,提高军队战斗力的重要战略举措。为进一步把这项关系到军队建设和应征入伍学生切身利益的工作做好,鼓励更多学生积极应征入伍,保家卫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入伍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教发〔2013〕152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的意见》(辽教发〔2015〕115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 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40号)以及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我校学生应征入伍与退役复学(退学)工作在学校
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党委武装部) 负责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和学院共同配合完成。
第二章入伍征集对象与审批程序
第三条 征集对象:我校在籍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和已被学校当年录取的新生(以下简称学生),年龄、性别、身体条件和政治条件均符合征兵要求。
第四条审批程序:学生个人申请,家庭直系亲属同意,全国征兵网应征报名审验,体检及政治考核合格,学校审核通过, 兵役机关批准。
第三章应征入伍
第五条 学生本着自愿的原则,并征得家庭直系亲属同意, 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征兵网”报名。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党委武装部)和学院共同组织、指导有参军意愿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征兵网”报名,报名后,持打印的《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存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到所在学院办理资格初审,学院签署初审意见后,到学校财务部门、资助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盖章,报送学生工作处(党委武装部)。
第七条学生工作处(党委武装部)按照兵役机关要求,各学院配合,组织学生参加征兵体检、心理测试。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党委武装部)按照兵役机关下发的征兵体检合格学生名单,组织有关学生进行政治考核。
第九条定兵名单确定后,学生工作处(党委武装部)将名单转发至学校档案室、组织人事部、研究生学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计划财务处、保卫处和团委等职能部门及相关学院。
第四章职能部门及学院工作职责
第十条相关职能部门、学生所在学院工作职责如下:
(一)学校档案室负责提供入伍学生录取新生名册。
(二)组织人事部负责退役复学学生入党考核发展工作;负责应征入伍、退伍复学学生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工作。
(三)宣传部协助学生工作处(党委武装部)组织开展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的宣传、报道及大型宣传动员活动。
(四)研究生学院负责有关“退役大学生士兵”的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及入伍研究生的学籍保留等相关工作。
(五)教务处负责入伍学生课程成绩管理工作;负责教材费的结算工作;负责入伍学生在部队期间申请自学专业课程的审批工作;负责退伍复学学生专业调整审批和选课管理等工作;负责退伍复学学生免修课程申请的审批;对学籍有异动的入伍学生, 应在学籍审核工作结束后行文,发布至有关单位(部门)。
(六)学生工作处(党委武装部)负责组织开展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宣传及相关咨询工作;落实上级兵役机关征兵工作任 务;指导学院组织学生完成报名登记、初检初审、上站体检、政治考核、心理测试等工作;协助被兵役机关批准入伍的学生办理入伍手续;审核、办理应征入伍学生的学籍保留工作(对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两年内);负责入伍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材料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应征入伍学生的退寝和退伍复学学生寝室安排工作。负责组织召开新兵入伍欢送会、送兵等工作;负责向学生家庭邮寄入伍通知书;负责与入伍学生所在部队的联系工作;协助退伍复学学生办理复学工作;协助退伍学生报到、复学、转专业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审批工作;协助退伍复学学生办理学费减免材料的收集、上报工作;协助民政部门落实退伍学生的相关优待政策。
(七)招生就业处负责随录取通知书寄送《大学新生应征入伍宣传单》;负责已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入伍后保留入学资格工作; 负责为入伍学生提供在读证明材料工作;做好与学生工作处关于参军入伍学生和退役复学学生档案的转接工作;做好退役学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保障工作。
(八)计划财务处负责学生学费缴费情况的审核工作;负责补偿款发放工作。
(九)保卫处负责与属地高校派出所联系,做好入伍学生的政治考核工作;负责注销迁移到学校的学生户籍及退伍复学学生的落户工作。
(十)团委负责入伍、退伍学生团员关系的转接工作。
(十一)学生所在学院配合学生工作处(党委武装部)做好大学生应征入伍的宣传发动工作;配合宣传政策和宣传活动的组织落实;负责指导有参军意愿的学生进行网上报名;负责对所在学院入伍学生进行政治考核;按照《入伍学生办理离校手续表》要求,指导学生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协助做好入伍学生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工作;落实退伍学生复学、转专业审批手续;指导退伍复学学生的选课工作;做好退伍学生的入党、学业帮扶、评先评优等工作。
第五章退役复学(退学)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学生退出现役后,要在一个月内到入伍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武装部、民政部门及学生工作处(党委武装部)、所在学院报到,个人提出复学(或退学)申请,由学校根据其入伍通知书、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安排其办理复学(或退学)手续。
第十二条 入伍新生在退役后两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第二年学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在服兵役期间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被部队退回的,由学生工作处(党委武装部) 负责将学生接回,并移交给相关学院。经学校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学生,准许其复学。
第十四条 首次服役期满选择留在部队继续服役的学生(含考入军校、提干、转士官等),应于正常服役期满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学生工作处(党委武装部)。其中,考入军校和提干的学生,应提交军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在部队转为士官的,应由部队出具证明材料。由学生工作处按照规定办理其保留学籍(或取消学籍)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于保留学籍期满后按照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转为士官的学生在以后各阶段服役期满后均应按此办理。
第十五条 学生在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
第六章学业及其他管理
第十六条 入伍学生学籍异动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服役前各学期已完成的学业,因教学计划调整后增加的课程应予以免修,对课程名称改动但服役前已修过的课程予以认定成绩和学分。
第十八条 在校生服役期间,有条件的可以自学原专业课程,经本人向学校教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复后(需经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准假)可以返校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通过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并在退役后回原专业复学的,服役期间所学的课程予以认定;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入学后或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军训)和军事理论课程。
第二十条 退役学生返校复学后,如果申请调整专业,需经学校批准,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学生改选专业应当在其原专业所属农、工、理、管、文、法、经等各学科门类(学位类别)内选择。低录取批次学生不得申请转入高录取批次专业;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不能互转。转入专业为按大类招生专业的,后续专业选择按照《大连海洋大学按专业类群招生学生选择专业的规定》执行。如原所学专业撤销或无后续班级的,由学生本人申请按转专业程序转入相近专业学习,或按辽宁省有关文件规定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退役高职(专科)学历的学生,经审核合格后, 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参加专科升本科考试的实行统一考试、单独划线,单独下达录取通知计划、单独录取,符合录取条件的均可录入普通本科;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按照当年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升入本科学校继续学习工作的通知要求,免试入学继续学习。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因部队原因推迟退伍的学生,其恢复学籍后,可以凭部队相关证明,参加当学期的期末考试。学生耽误课程学习期间,其理论课可视同办理了免听手续,但应通过自学或返校后补修等方式完成除听课以外的实验、实习、作业、论文、设计等其他环节教学任务;其实验课和实践教学环节应随后续年级补修。
第二十四条 退役复学学生优先选聘为学生军训教官,表现优异者,允许其选择两门军训期间开课的考试课程在期末考试中给予加分奖励,原则上每门课程加 10 分,加分后总成绩不得超过 90 分。
第二十五条 入伍学生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退役复学学生享受学费减免政策。金额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二十六条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经学校考核合格,同等条件优先推荐为省级、校级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选为“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 不受评选指标限制。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研究退役复学学生申请入党时,如满足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则直接列入入党积极分子;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规定的党员条件标准的可优先培养入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在校学生在生源(户籍)地入伍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已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入
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文件调整,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相关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党委武装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