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14浏览次数:10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20207月修订)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具有社会责任感、海洋情怀、国际视野、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各类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三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奖学金评定工作;学院负责组织各类奖学金申报工作。

第四条 奖学金种类

(一)大连海洋大学奖学金

(二)大连海洋大学新生奖学金

(三)大连海洋大学考研奖学金

(四)中水教育基金奖学金

(五)辽渔奖学金

(六)金美花奖学金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学年内参评科目(必修课、专业特色(方向)课和集中实践环节)考核全部合格;

(四)体育成绩合格,大学生体质测试合格;

(五)二年级以上在校本科学生(大连海洋大学新生奖学金除外)。

第六条 各项奖学金评定具体条件、等级、名额和奖励办法

(一)大连海洋大学奖学金

1.大连海洋大学奖学金是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爱校荣校,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2.奖励名额及标准:一等奖名额为专业人数的2%1500/人;二等奖名额为专业人数的5%800/人;三等奖名额为专业人数的8%500/人。

3.参评条件:综合测评成绩本专业排名前30%以内,按学业成绩评选。

(二)大连海洋大学新生奖学金

1.大连海洋大学新生奖学金是学校出资设立,主要用于奖励报考我校的辽宁省本科批次第一志愿并被录取的辽宁籍新生(艺术类、中外合作办学学生除外)。

2.奖励名额及标准:每个学院评选1名新生,奖励标准为所录取专业的一学年学费标准。

3.参评条件:高考成绩优异的新生均有资格申报。

(三)大连海洋大学考研奖学金

1.大连海洋大学考研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考取我校硕士研究生的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学生考取研究生入学后,由研究生院按照相关规定评选。

2.奖励名额及标准:奖励名额以当年录取人数为准。奖励标准为第一志愿考生,3000/人;调剂考生,1000/人。

(四)中水教育基金奖学金

1.中水奖学金由中国水产总公司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立志投身祖国远洋渔业事业的远洋渔业相关专业优秀学生。

2.奖励名额及标准

1)优秀学生奖(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专业二年级以上本科生)10名:一等奖2名,3000/人;二等奖2名,2000/人;三等奖6名,1000/人。

2)优秀学生奖(海洋科技与环境学院、航海与船舶工程学院、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二年级以上本科生)30名,一等奖4名,3000/人;二等奖10名,2000/人;三等奖16名,1000/人。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专业不含在内。

3.参评条件:综合测评成绩本专业30%以内,参照学业成绩、社会活动及获奖情况。

(五)辽渔奖学金

1.辽渔奖学金由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勤奋学习,立志投身祖国海洋渔业事业的优秀学生。

2.奖励名额及标准:奖励名额为10名,奖励标准为500/人。

3.参评条件:综合测评成绩本专业排名前30%以内,参照学业成绩、社会活动及获奖情况。

(六)金美花奖学金

1.金美花奖学金由大连万机企业海产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金美花女士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勤奋学习、自励自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奖励名额及标准:奖励名额为10名,奖励标准为500/人。

3.参评条件: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本专业排名前30%以内,参照学业成绩、社会活动及获奖情况。

第七条 各项奖学金评定与发放

(一)各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学校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和奖学金章程组织评定工作。

(二)评定程序为学院组织评定、公示,各项奖学金理事会、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定。

(三)大连海洋大学奖学金可与(四)至(六)项中的一项奖学金兼评、兼得;其他各项奖学金不兼评、不兼得。

第八条 本办法中“以内、以上”均为包含。

第九条 下一学年开始至召开表彰大会前受纪律处分,已获评各类奖学金者,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大海大校发〔201994号)自行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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