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洋大学学生校外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2020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校外活动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大连海洋大学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普通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生除实验、实习、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安排外的校外活动管理。
第三条 学生校外活动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四条 各学院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在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积极开展人身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财产安全、金融安全、食品卫生安全、防疫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卫生教育,并做好教育工作的记录和备案,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防止盗窃、抢劫、诈骗、火灾、交通意外、溺水等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事故的发生,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五条 学生校外活动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学生校外活动的各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党政负责人是学生校外活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组织学生校外活动的各部门业务工作负责人、指导教师、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是学生校外活动安全管理具体负责人。
第六条 学生参加校外活动须经所在学院审批或审核,教师、学生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策划、协助或参与未经批准的校外活动。
第三章 审批与管理
第七条 各部门、各学院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须填写《大连海洋大学学生校外活动申请表》,3人以上50人以下的由部门业务工作负责人、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核,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学院党政负主要领导共同审核,100人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学院党政负主要领导共同审核,并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要指定带队负责人,并于活动前1天将申请表报送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八条 组织学生到校外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组织学生到校外集体活动的,必须分组,确定组长,结伴活动,不准单独活动。
(二)组织学生到校外活动时需提交外出活动报告,记明活动性质、内容、参加对象、人数、时间、地点、带队负责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告知学生该项活动审批人的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在校外活动开始前,带队负责人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宣讲安全注意事项,宣布活动纪律,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及签到。
(四)组织学生到校外活动时,带队负责人不能脱离学生队伍,应当经常检查安全情况,适时上报活动进展,发现可能产生事故的迹象时,必须及时制止,并视情形决定是否中止或终止活动。
(五)在校外活动过程中,如出现需要变更带队负责人情况的,应报请活动审批人研究决定接替人选。
(六)参加校外活动的学生必须遵守活动纪律和安全事项,服从带队负责人的指导,不能私自脱离队伍。因个人原因而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责任自行承担。
第九条 严禁组织学生到校外从事高危险性的活动,如到开放性水域游泳、野外宿营等。
第十条 严禁在一些不允许组织集体活动的特殊时间节点及特殊时期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发生意外安全事故,带队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学院领导、班导师汇报,并尽最大可能做好安全救护工作,减少损失,防止事故扩大。相关学院要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校领导报告,研究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事故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大连海洋大学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行文中涉及“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海洋大学学生课外集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大海大校发〔2017〕30号)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