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2020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海洋大学(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实施学生处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基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实施的一种制裁,是学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力,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教育形式,其目的是育人。
第五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处分适当。
第六条 对受到治安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学生,除依法给予追究法律责任外,学校还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是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各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审核。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期限
第八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其中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9个月,记过、留校察看12个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主动承认错误,并如实说明错误事实,认错态度良好;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相关部门调查问题,认错态度良好;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或性质恶劣的;
(二)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
(三)蓄意隐瞒违纪事实、销毁证据材料、干扰违纪处理过程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诽谤、侮辱或打击报复的;
(五)造成损失或伤害,拒绝赔偿损失和承担相关费用的;
(六)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或屡次违纪,经教育不改者;
(七)其他可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一节违反教学秩序的行为与处分
第十二条 一学期内未经请假,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累计2日以上3日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5日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8日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13日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经请假,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14日以上的,根据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按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扰乱教学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或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违反考试、考场规则的违纪行为按考场规则及考试违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在实验实习、第二课堂、社会实践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且不听从指导教师、工作人员劝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违背学术诚信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 违反生活秩序的行为与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违反学校宿舍生活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遵守学生宿舍作息时间、擅自晚归,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擅自夜不归宿,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自在寝室留宿外来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的、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内存放酒精炉、燃气炉、煤气炉、电吹风、电夹板、饮水机、加热棒、电磁炉、电热杯等电热、燃气器具的,给予警告处分;在学生宿舍内使用酒精炉、燃气炉、煤气炉、电吹风、电夹板、饮水机、加热棒、电磁炉、电热杯或者学校禁止使用的各种电热器等器具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大连海洋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酗酒、赌博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和音像制品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有吸毒、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等行为的,或有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 违反校园秩序的行为与处分
第十八条 有以下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破坏学校、社会稳定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变造学校发放各类证件的,在办理(补办)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将证件转借他人使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阻碍、拒绝、干扰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存在起哄、焚烧、摔砸物品或传播虚假信息等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幕后操纵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策划或协助未经批准的群体活动,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参加各类大型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听从指挥经劝阻不改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擅自挪用、挪动消防器材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器装备、监控探头、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消火栓以及其他消防器材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非法携带、持有、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或管制器具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学生宿舍、教学楼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有其他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破坏学校、社会稳定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寻衅滋事、参与打架、策划打架、结伙打架、为打架提供器械、为打架调查作伪证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造成打架事实,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财物等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策划、指使他人打架,或引起事端、先动手打人或打架中持械参与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财物等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提供国家规定的管制刀具或管制器具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强迫他人离开寝室,以及结伙打架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组织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校图书馆损坏图书或偷窃图书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有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者休息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有用望远镜等工具或其他手段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有滋扰、猥亵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盗窃、侵占、诈骗、敲诈勒索、抢夺、损坏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证件、档案等物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屡次违反《大连海洋大学学生校园文明行为公约》行为的,或从事、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其他特殊情况下,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学校进入紧急状态时,有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和校园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节 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其问题性质和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成立非法组织或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一节 受理与调查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发生违纪行为后,由学院受理,报主管职能部门后,安排2名以上教师进行调查。
第二十八条 违纪行为调查事项包括:
(一)参与人员自然情况;
(二)违纪行为发生的地点;
(三)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
(四)违纪行为的事实;
(五)违纪的原因;
(六)违纪行为使用的工具;
(七)违纪行为造成的结果;
(八)其他违纪行为涉及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涉及2个以上学院学生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和相关部门牵头,会同相关学院调查取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将案卷移送学生所在学院予以处理。
第二节 告知
第三十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告知学生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告知采用笔录形式或者书面形式告知。采用笔录形式的要做好记录,由谈话人、记录人和学生签字确认。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制作《纪律处分告知书》送达学生,并告知学生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学生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校必须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可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学校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口头陈述和申辩要如实做好记录,对符合事实的申述理由要予以采纳,对不符合事实的申述理由要予以拒绝,并经学生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如果拒绝签字,由记录人写出文字说明并经见证人签字确认。 违纪行为原则在学校相关部门或学院调查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
第三十二条《纪律处分告知书》送达方式:
(一)由学院指定2名以上教师代表学校将《纪律处分告知书》直接送达给学生本人,并由学生在《纪律处分告知书》上签名确认;学生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和2名以上在场见证人签名,把《纪律处分告知书》留在学生住所,即为告知。
(二)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邮寄、公告之日起7日内,学生未提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节 审批与决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考试、考场规则的违纪行为以外,应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纪律处分,由学院讨论决定,报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并行文;应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由学院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审核、讨论决定并行文,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给予学生开除学籍纪律处分,由学院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审核、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后,行文报分管校领导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因违反考试、考场规则的违纪行为,应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按考场规则及考试违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节 送达与执行
第三十六条 纪律处分决定书由相关职能部门分别送达下列部门: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2份)、教务处(1份)、学生所在学院(3份,包括应送交学生本人1份)、计划财务处(1份)、招生就业处(1份)、保卫处(1份)、图书馆1份)。
第三十七条 纪律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送交学生本人。送达时要填写《学生纪律处分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受送达人申诉权利、申诉部门和期限。
第三十八条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方式:
(一)学院指定送达人,将《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学生纪律处分送达通知书》直接送达给受纪律处分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并由学生在《学生纪律处分送达通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如受送达人拒不签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和2名以上在场见证人签名,把《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学生纪律处分送达通知书》留在学生住所,即视为送达。
(二)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送达日期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在学校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四)受处分学生对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按照《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期限,在处理决定生效后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的学生,由所在学院、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院、保卫处、宿舍管理部门为其办理档案清退、户口回迁、退宿等相关离校手续。
第五节 处分解除程序
第四十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到期后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交《大连海洋大学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警告、严重警告纪律处分,学院结合违纪学生的具体表现,提出处理意见,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记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学院结合违纪学生的具体表现,提出处理意见,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六节 归档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由相关职能部门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行文中涉及“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大海大校发〔2019〕91号)自行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