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
(2020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其解决部分学习和生活费用,学校出资设立大连海洋大学学校助学金。为保证助学金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学校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名额为100名,资助标准为1000元/人。
第四条 学校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学校助学金根据各学院当年入学新生数量作为基本依据,参照生源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量等参数,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以适当的方式保护学生的隐私。
第六条 学校助学金可以与其他各类奖助学金兼得。
第七条 学校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学生工作处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院按学校具体要求组织评审,提出本学院当年的学校助学金学生资助初步名单,报送学生工作处,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处进行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校助学金于学年初进行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学校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学校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在学校助学金评定发放过程中,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违规违纪、受助资金未用于正常学习生活方面等问题的,学校可以取消其申请资格或者停止发放(收回)助学金,剩余资金转入下一年度或用于其他学生的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海洋大学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大海大校发〔2018〕92号)自行废止。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则以当年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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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