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四条 勤工助学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全校勤工助学工作,编制勤工助学岗位计划、制定工资标准、招聘和指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 各学院应成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小组,负责审核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与管理等相关工作。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及工作人员等情况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八条 校内各用工单位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按照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情况,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后向学生工作处提出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计划,学生工作处根据经费情况和岗位计划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临时岗位需要提前1周向学生工作处提出设置申请。
第十一条 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单位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在对学生管理和考核中,发现不能胜任工作或有其他不适于继续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工作处及时调整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校外单位需要聘用学生,应提前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后,才能在校内进行招聘活动
第四章 岗位条件与聘任
第十三条 上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服从组织和安排。
(二)上岗学生必须品行端正,学有余力,认真求实,有奉献精神。
(三)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勤工助学岗位的要求;责任心强,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 岗位聘任
(一)岗位申报。用工单位需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填写《大连海洋大学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申报当年所需设置的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及有关要求,报送至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信息内容应包括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时长、拟用工人数等,方便学生在申请前评估自身条件与岗位要求的匹配程度,合理申报相关岗位用工计划。
(二)岗位审批。学生工作处根据当年学校勤工助学实际需求、经费预算等情况进行统筹安排,核定各单位申报的勤工助学岗位。
(二)岗位发布。聘任工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用工单位须将勤工助学岗位的名称、人数、职责、劳动时间、条件等情况通过网络、海报等形式向学生公布。
(三)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大连海洋大学勤工助学岗位个人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处审批后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每名学生最多只能就职于一个勤工助学固定岗位。
(四)考核录用。申请获得批准的学生,持《大连海洋大学勤工助学岗位个人申请表》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招聘考核。考核合格后,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协议。用工单位需将勤工助学学生的岗位培训情况、学生权利权益说明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学生工作处进行备案。
(五)岗前培训。用工单位对录用学生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及安全教育。
(六)正式上岗。用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试用期,试用合格者正式上岗;试用不合格者,重新选聘。
第五章 岗位考核与酬劳支付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每月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考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质量、遵纪守法和履行勤工助学岗位要求的情况等,考核结果作为发放酬劳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按标准全额发放;考核不合格的,酌情扣减。
第十六条 学生从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得超过 40 小时。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由学校统一发放勤工助学酬劳;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工资标准参照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于每月20日前将用人单位对其本月考勤情况报送至学生工作处,经学生工作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勤工助学酬劳于次月10日前汇入学生银行账号中。学校计划内勤工助学岗位酬劳从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经费;不得将其用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十九条 对于学校组织、介绍的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按照协议支付,学生工作处负责监督协调。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应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工作内容和性质;
(二)拒绝参加不适于学生、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拒绝用工部门提出的勤工助学活动外的要求;
(四)在发生劳动争议或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得到合理保护;
(五)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一)积极参加岗前培训、劳动安全教育;
(二)遵守学校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
(三)认真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完成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
(四)不得泄漏学校、用工单位的秘密;
(五)法律法规、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勤工助学学生,学校可以视情形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组织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个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海洋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大海大校发〔2019〕100号)自行废止。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则以当年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