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洋大学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办法
(2020年7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及《辽宁省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 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规〔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受助年限
第五条 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六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我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并提交至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或研究生院教育管理科。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或研究生院教育管理科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报送至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或研究生院教育管理科。
(五)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或研究生院教育管理科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将学生名单和补偿金额等信息汇总后,向辽宁省教育厅报送,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的入学新生,到校报到后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并向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或研究生院教育管理科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或研究生院教育管理科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一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返回学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学校在收回资金后,将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二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辽宁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辽宁省教育厅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则以当年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