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洋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06浏览次数:10

大连海洋大学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2020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及《辽宁省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 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规〔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校本科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名额和等级由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助学金名额,以及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为两个等级,具体标准为一等4400元/生·年,二等2750元/生·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以适当的方式保护学生的隐私。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可以与其他各类奖学金兼得。

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学生工作处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院按照学校具体要求,结合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本学院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的初步名单及资助等级,报送学生工作处。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提出学校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的初步名单及资助等级,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在国家助学金评定发放过程中,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违规违纪、道德品行不端正、寝室卫生不达标、不参加集体活动、高档消费、受助资金未用于正常学习生活方面等问题的,学校可以取消其申请资格或者停止发放收回助学金,剩余资金转入下一年度或用于其他学生的资助。

第五章 附则

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海洋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大海大校发〔201896号)自行废止。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则以当年上级文件为准。

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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