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洋大学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2020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及《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 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规〔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校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省政府确定的总人数,以及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本专业排名前50%以内,参照学业成绩、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社会活动及获奖情况。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为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学生工作处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院按照学校具体要求负责组织初评,提出本学院当年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评建议名单,报学生工作处。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辽宁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发放过程中,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违规违纪、学习成绩不合格、道德品行不端正、卫生不达标、不参加集体活动、高档消费、获奖资金未用于正常学习生活方面等问题的,学校可以取消其申请资格或者停止发放(收回)奖学金,剩余资金转入下一年度或用于其他学生的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海洋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大海大校发〔2019〕97号)自行废止。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则以当年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