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洋大学
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2020年7月制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管理,规范学生资助工作程序,合理配置学生资助经费,强化责任监督,使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决策更加科学民主、管理更加规范高效,根据《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教函〔2019〕221号)和《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教规〔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本科生。
第二章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负责全校的学生资助工作。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副组长,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及学生工作处分管资助工作副处长任组员,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秘书由助学办公室主任担任。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等相关人员组成的资助工作组。
第六条 工作职责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研究建立符合学校实际的学生资助体系,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
2.研究学生资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办法;
3.负责做好全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工作职责
1.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负责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信息数据库;
3.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
4.负责开展学院资助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经费保障
第七条 资助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省级财政每年按一定比例划拨的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专项资助经费;
(二)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按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的资助经费。
第八条 资助经费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门用于学生资助工作,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四章 资助条件
第九条申请资助的基本条件:
(一)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学习勤奋,品行良好,生活俭朴。
(三)通过自筹、国家助学贷款等方式履行缴纳学费义务;欠费且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不予资助。
第五章 资助政策与措施
第十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体系是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起来的,主要内容包括:“奖、贷、助、补、减”五个方面。
(一)奖
学校按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评定,及时、足额发放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其他各类奖学金。
(二)贷
学校积极主动配合经办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各项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贷款风险补偿金。
(三)助
学校按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评定,及时、足额发放国家和省下拨的专项经费,另外学校设立大连海洋大学学校助学金,并开设勤工助学岗位,规范其岗位组织和管理。
(四)补
学校按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学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宣传动员和及时上报工作,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临时困难学生发放相关补助。
(五)减
学校按国家、省相关规定落实孤儿大学生、服兵役复学大学生学费减免政策;建立“绿色通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第十一条 其他资助政策与措施
学校利用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工作原则
(一)学生资助工作是学校财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学生的切身利益,相关人员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明确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建立健全检查和反馈机制。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二)各学院依照学校制定发布的学生资助工作规章制度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对学生资助工作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确保学生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三)针对学生资助工作有关问题要限期整改,及时反馈整改结果,依据事实和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 工作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本人提交申请,并在学院的指导下选择资助项目。
(二)学院初审。学院按照学校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民主评议,经公示无异议后初步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三)学校复审。学生工作处对学院评审程序及初选结果进行复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章 资助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资助信息的安全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泄露学生的资助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坚持将学生资助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思想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励志成才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开展包括爱国感恩、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等专项教育,努力营造关心学生、资助育人的浓厚氛围。
第十六条 受助学生如有挥霍浪费等行为者,取消其当年受助资格,追回其受助款物;在资助评定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取消其受助资格、追回其当年受助款物外,取消其当年评奖评优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大海大校发〔2019〕99号)自行废止。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则以当年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