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06浏览次数:12

大连海洋大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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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实现精准资助,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教函〔2019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全校本科生。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四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五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六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认定机构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即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

第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十条  学院成立资助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各学院要明确认定条件,理清流程,提高认定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  学院要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认定依据和标准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科学规范,注重公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学生家庭实际经济状况是否贫困作为唯一依据,包括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以下简称“特殊群体”)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三条  认定标准

根据学生家庭实际经济情况,可划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和家庭经济困难两个档次。

  1.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不能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生工作处在每学年开学时布置启动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提前告知。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应在学校发布公告起的规定时限内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个人书面承诺(特殊群体学生应提交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核发的扶贫卡(扶贫手册)、低保证、儿童福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残疾证等真实、有效证件或复印件),学生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享受相关资助政策。

第十六条综合认定。

(一)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或其他有效证件,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大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认定。

(二)对于书面承诺涉及特殊群体因素的,由学校报同级教育部门协调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核查相关书面承诺内容。核查结果作为学生资助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不作为学生享受资助政策的前置条件。原则上特殊群体优先纳入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三)对于不涉及特殊群体因素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导致家庭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含死亡)导致家庭收入造成重大影响等情况的,学院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评定。

(四)经综合认定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资格,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

(五)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改。

第十七条  结果公示。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应当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核。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建档备案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认定管理

第十九条  校和学院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认定随着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包括提高等级、降低等级、撤销三种情况,并经学院认定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大海大校发〔201999号)自行废止。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则以当年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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