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2024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管理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 学校实施学生处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基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实施的一种惩戒,是学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力,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教育形式,其目的是育人。
第五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处分适当。
第六条 对受到治安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学生,除依法给予追究法律责任外,学校还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是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各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审核。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期限
第八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其中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9个月,记过、留校察看12个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学校尚未掌握的违纪行为的;
(四)配合学校查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违纪处分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或屡次违纪,经教育不改的;
(二)违纪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
(三)同一个违纪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
(四)逃避、抗拒调查的。— 4 —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一节违反教学秩序的行为与处分
第十二条 一学期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累计2日以上3日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5日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8日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13日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14日以上的,根据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按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各类教学活动,或者参与相关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未按要求进行在线开放课程学习,不遵守课程学习纪律,通过非法软件或委托第三方提供的人工或技术服务从事“刷课”“替课”“刷考”“替考”等行为获取学习记录和考核成绩的,取消课程成绩,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参与组织“刷课”“替课”“刷考”“替考”并构成违法行为的学生,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扰乱教学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或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违反考试、考场规则的违纪行为按考场规则及考试违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在实验实习、第二课堂、社会实践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且不听从指导教师、工作人员劝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违背学术诚信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其他经学校认定为违反教学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节违反生活秩序的行为与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违反学校宿舍生活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遵守学生宿舍作息时间、擅自晚归,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擅自夜不归宿,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自在寝室留宿外来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的、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内存放酒精炉、燃气炉、煤气炉、电吹风、电夹板、饮水机、加热棒、电磁炉、电热杯等电热、燃气器具的,给予警告处分;在学生宿舍内使用酒精炉、燃气炉、煤气炉、电吹风、电夹板、饮水机、加热棒、电磁炉、电热杯或者学校禁止使用的各种电热器等器具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大连海洋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有酗酒、赌博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和音像制品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有吸毒、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等行为的,或有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其他经学校认定为违反生活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节违反校园秩序的行为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破坏学校、社会稳定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变造学校发放各类证件的,在办理(补办)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将证件转借他人使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阻碍、拒绝、干扰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存在起哄、焚烧、摔砸物品或传播虚假信息等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幕后操纵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策划或协助未经批准的群体活动,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参加各类大型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听从指挥经劝阻不改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擅自挪用、挪动消防器材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器装备、监控探头、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消火栓以及其他消防器材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非法携带、持有、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或管制器具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学生宿舍、教学楼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有其他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破坏学校、社会稳定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寻衅滋事、参与打架、策划打架、结伙打架、为打架提供器械、为打架调查作伪证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造成打架事实,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财物等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策划、指使他人打架,或引起事端、先动手打人或打架中持械参与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财物等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提供国家规定的管制刀具或管制器具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强迫他人离开寝室,以及结伙打架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组织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校图书馆偷窃图书或故意损坏图书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有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者休息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有用望远镜等工具或其他手段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有滋扰、猥亵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盗窃、侵占、诈骗、敲诈勒索、抢夺、损坏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证件、档案等物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屡次违反《大连海洋大学学生校园文明行为公约》行为的,或从事、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其他特殊情况下,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学校进入紧急状态时,有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和校园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其他经学校认定为违反校园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节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其问题性质和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成立非法组织或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五)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一节受理与调查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学院应当及时受理,报相关部门后,指定两名以上教师立即开展调查。
第三十三条 对批准开展调查的违纪行为,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对违纪学生或证人进行谈话。
违纪行为调查事项包括:
(一)涉嫌违纪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违纪行为发生的地点;
(三)违纪行为的事实;
(四)违纪的原因;
(五)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
(六)违纪行为造成的结果;
(七)违纪行为使用的工具;
(八)其他违纪行为涉及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调查人员开展调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查阅、复制书证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与涉嫌违纪学生或者其他有关学生进行谈话;
(三)要求违纪学生或者有关学生提供有关材料;
(四)采取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学校设置的监控设备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第三十五条 学生纪律处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学生的陈述等。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学校认定学生违纪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学生违纪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六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
收集、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提供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由证据提供人或者调查人员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七条 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是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调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三十八条 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应当是有关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拷贝复制、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
第三十九条 调查人员与证人或者当事学生谈话,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谈话学生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者补充的部分应当由被谈话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等方式确认。谈话笔录经被谈话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谈话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等方式确认。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谈话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的,由调查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四十条 涉及两个及以上学院学生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学院牵头,会同相关学院调查取证;涉及情况复杂或两个及以上学院学生违反教学秩序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牵头,会同相关学院调查取证。
第四十一条 学院或者相关部门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当提出处理建议,报请相关部门审查。
第二节告知
第四十二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告知学生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应当制作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学生,并告知当事学生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当事学生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四十三条 当事学生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学校必须充分听取当事学生的意见,对当事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学生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处分告知书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由学院指定两名以上教师作为送达人将《学生纪律处分告知书》直接送达给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由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当事学生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将处分告知书送达当事学生。
(二)留置送达。学生或其代理人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和两名以上在场见证人签名,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学生纪律处分告知书》留在学生住所,即为告知;也可以把处分告知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方式送达。学生已离校的,直接送达有困难的,
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或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送达的,处分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节审批与决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考试、考场规则的违纪行为以外,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的,由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学院审核,提交分管校领导批准决定;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分决定的,由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学院审核,法律事务部合法性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生违反教学秩序的违纪行为,情况复杂或涉及两个及以上学院的,由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共同审核。
第四十六条 因违反考试、考场规则的违纪行为,应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按《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考场规则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 纪律处分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调查取证困难等需要延长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延期后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延长至六十日。由公安机关介入的纪律处分案件,公安机关调查结束给予处理意见后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第四节送达与执行
第四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等文书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由学院指定两名以上教师作为送达人将《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由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当事学生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学生。
(二)留置送达。学生或其代理人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和两名以上在场见证人签名,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留在学生住所,即为告知;也可以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方式送达。学生已离校的,直接送达有困难的,
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或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送达的,处分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四种纪律处分决定书由行文部门分别送达下列部门:学生工作处(1份)、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学院(2份)、教务处(1份)、招生就业处(1份)、学生所在学院(3份,包括送交学生本人1份)。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决定书由行文部门分别送达下列部门:学生工作处(1份)、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学院(2份)、教务处(1份)、招生就业处(1份)、计划财务处(1份)、保卫处(1份)、图书馆(1份)、学生所在学院(3份,包括送交学生本人1份)。学生党员和学生干部受到纪律处分的,由纪律处分决定书行文部门同时送达校纪委综合监察室。
第五十一条 处分告知书、处分决定书等文书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送达学生,并告知学生如对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申诉,按照《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期限,在处理决定生效后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的学生,由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组织人事部、团委、招生就业处、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大黑石校区管委会办公室、图书馆为其办理党团组织关系转出、档案清退、退费、退宿、户口回迁、退还图书等离校手续。
第五节处分解除程序
第五十三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到期后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交《大连海洋大学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警告、严重警告纪律处分,学院结合违纪学生的具体表现,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学院或教务处审核批准;记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学院结合违纪学生的具体表现,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学院或教务处审核后,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六节归档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由相关职能部门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行文中涉及“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大海大校发〔2022〕50 号)自行废止。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