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2025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辽宁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规〔202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为两个等级(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具体标准为一等4800元/生·年,二等3150元/生·年。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资助标准为3700元/生·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其他各类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学生工作处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按照学校具体要求,结合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初评,经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审议后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本学院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的初步名单及资助等级并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学校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的初步名单及资助等级,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到位后,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足额按时发放给受助学生。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在国家助学金评定发放过程中,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校规校纪、道德品行不端正、不刻苦学习、不积极上进、高档消费、受助资金未用于正常学习生活方面等问题的,可以取消其申请资格或者停止发放(收回)助学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海洋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大海大校发〔2023〕205号)自行废止。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则以最新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