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洋大学
孤儿大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2020年7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孤儿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困难,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2 号)和《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大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3〕172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办法中,孤儿大学生指有民政部门制发的孤儿证的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孤儿大学生资助工作。
第四条 孤儿大学生认定和资助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第二章 认定与管理
第五条 每年9月初,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系孤儿大学生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报至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汇总、核准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条 经过审批后,免除孤儿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全部学费和住宿费。
第七条 孤儿大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
第八条 孤儿大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九条 学院要加强对孤儿大学生的情感关怀,关注孤儿大学生的心理健康。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不定期对全校受资助孤儿大学生的学习、生活进行走访,实行全过程监管。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严重程度,全部或部分追回资助资金,并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平时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困难家庭平均水平,如购买高档娱乐电子产品、时装、化妆品或饰品等;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三)在认定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四)其他不符合资助条件者。
第十一条 孤儿大学生有向学校各级贫困生认定机构如实说明家庭情况、个人学习生活情况的义务,有向社会回报爱心、参加公益劳动或公益活动的义务。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则以当年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