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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辽宁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和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 2018-05-29 浏览次数: 1454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等相关政策精神, 完善我省教育资助政策体系, 促进教育公平, 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2018年辽宁省将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通过代理结算机构完成资金划付和本息回收,享受财政风险补偿金和贴息政策(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政府全额承担),且在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或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承办辽宁省除大连市以外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以下内容主要介绍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

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作为由大连市财政局、教育局协商确定承办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具体承办大连地区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大连市户籍的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可向建设银行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表》,并由贷款经办机构对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现场办理贷款手续。有贷款意愿的学生,请持本人《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及时向当地建行咨询和办理(具体的贷款条件及程序由大连市教育局和建行大连市分行另行公布)。

(一)申请条件

1.借款学生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参加辽宁省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职业教育对口升学考试,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6)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2.共同借款人条件(借款学生必须有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和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专指考入外省高校或民办高校),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年龄原则上在25至60周岁之间;

6)未结清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3.以下学生不得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就读于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成人高考和进修类的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高校学费减免的学生;高校服义务兵役复学的学生、退役士兵考入高等学校的学生(每学年学费8000元以下的)。

(二)贷款政策

1.贷款金额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金额为学生本人学费+住宿费之和(住宿费不能确定的,按800元/学年计),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含),但本专科生每人每学年最高限额为8000元(含),研究生每人每学年最高限额为12000元(含)。

2.贷款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3.贷款利率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并且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

4.贷款本息回收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发银行资金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最后一年为9月20日),节假日不顺延。

2)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利息由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共同负担。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在借款学生毕业后3年内,借款人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应还利息存入指定账户。自借款学生毕业、结业后第四年当年起,借款人开始按照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偿还本金及利息,最后一次偿还本金时利随本清。

3)每月1日至10日(11月除外),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还款,扣款日为当月21日,无需审批。借款人可以选择一次结清一笔《借款合同》或部分提前还款(本金须大于500元(含),且是100元的整数倍)。

5.还款救助机制

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经办机构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具体实施办法以正式文件发布为准)。

(三)借款人应提交的材料

1.辽宁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人登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线系统(https://www.csls.cdb.com.cn/),完成注册并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共同借款人信息,提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并导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2份)。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前往就读高中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由就读高中或中职学校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2.借款人的身份证、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非大一或研一新生应为学生证)及被录取学校相关收费标准(学费及住宿费)通知单(上述材料均需出示原件供核对)。

3.借款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各一份(上述材料均需出示原件供核对)。

4.续贷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一方前往户籍所在县(市)、区级资助中心,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申请表》无需加盖任何单位的公章)。在前往县(市、区)级学生资助中心办理续贷之前,请先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共同借款人信息,提出续贷申请,并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续贷声明,再导出打印《申请表》。如果共同借款人发生变化,需要先前往县(市、区)学生资助中心办理共同借款人变更手续,再进行续贷申请。

5.借款人完成贷款所有手续后,持贷款办理部门授权下发的《受理证明》前往高校报到,并请高校主管部门于当年10月10日前录入电子回执。

(四)违约后果

1.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需要根据逾期本金金额和逾期天数缴纳罚息,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的1.3倍。

2.开发银行将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的有关规定,将借款学生的违约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违约记录将严重影响借款人住房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申请等各种金融服务。

(五)相关管理部门联系方式

1.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咨询(监督)电话:024-26901948 、 86896357,

传真:024-26901949

邮政编码:110032

辽宁省学生资助网:www.lnxszz.cn

公共邮箱:lndkzx@163.com

2.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呼叫中心:95593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30)

3. 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咨询电话:024-22959955-8365/8366

4.辽宁省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由考生所在地区教育局或高中予以公布,或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http://www.csls.cdb.com.cn/)进行查询。

5.大连市教育局学生资助咨询电话:0411-84603212,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服务电话:95533。

(六)其他有关事宜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以国家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具体由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