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我校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与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30浏览次数:298

各学院:

根据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辽教助〔201662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校2016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与材料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日程安排

930---1014日,学院宣传、申请、评审、公示和上报阶段;

1014---1017日,学校接收、审核、汇总阶段;

1020---1130日,省级审核阶段、国家级审核阶段。

12---2017年初,经审批通过的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获奖学生将分别由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统一颁发获奖证书,具体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二、严格掌握评审标准

各学院在组织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过程中,必须按照上级文件以及我校2016版《学生手册》中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严格掌握评审标准。评审申报人数及资金预算以下达的名额为准。

三、统一使用审批表格

为更加全面、完整地了解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和在校表现,提高审核工作的准确性与科学性,各学院必须使用统一的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和初审名单表。各学院需自行下载、复印相关表格,不得更改表格内容或使用自制表格。填报注意事项见附件。

四、严格规范材料报送

1.学院报送初审名单表的学生顺序必须与内附学生申请审批表的排列顺序相同。

2.请各学院在保证评审条件和质量的前提下,尽快组织评审。务必于10月17日前,将相关纸质材料报送到学生工作处。

3.报送内容: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其中1份学校自留存档,2份报送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初审名单表及国家励志奖学金批复汇总表、国家助学金备案汇总表一式1份,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报送纸质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再报送相关电子文档。

五、严格加强管理监督

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各类奖助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符合相应条件的学生。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有学生弄虚作假、违规违纪,学校将取消该学生申请资格。

咨询电话:84763608  

举报电话:84762226   


附件:2016年国家奖助学金相关材料.rar


                                            学生工作处

            201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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